北京交通大学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奖励办法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结合我校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班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个人奖励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评选当年8月31日前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处分已解除;
3.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评选过程采用学习加权平均成绩进行排名并按原始成绩计算,且上一学年取得的学分(必修)不低于应修课程(必修)学分的60%;
4.诚实守信,团结友爱,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朋辈帮扶。
二、单项奖学金评定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学习成绩以教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要求无不及格现象,且上一学年学习加权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1.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排名前3%或学习加权平均成绩排名专业第一,专业排名第一须要求截至评奖时点的参评学生基数在10人以上,奖励金额为3500元。
2.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奖励金额为2000元。
3.三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排名前25%,奖励金额为1200元。
(二)其它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与我校普通学生共同参评学校设立的其它类单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工作优秀、体育活动优秀、文艺活动优秀、社会实践优秀、民族生学业等类别奖学金,评定标准保持不变。
三、荣誉称号评定
(一)三好学生
1.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2.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
1.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学生工作,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获得二等及以上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四、专项奖学金评定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参评学校现有的专项奖学金,评定标准保持不变,即:
荣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符合专项奖学金提供者要求的专项条件。
五、班级奖励评定
第二学士学位独立设班的班级可参评学校现有的集体奖励,评定标准保持不变。
六、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