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校办发〔2024〕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国家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依据国家和学校关于专业学位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申请事宜,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件;

2.学士学位证书;

3.最后学历证明;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校收齐上述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其申请学位的学位点所在学院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确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导师是开展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第一责任人。

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申请人应满足申请学位所在学院学位点对发表学术成果的要求。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校组织有关学院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核要求进行,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可参加的语种由学校确定;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须参加的学科范围和考试科目按当年考试通知确定。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并合格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并合格。4年内未通过课程考核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核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后的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送审,否则终止本次学位申请。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论文评审通过后的6个月内完成,否则重新提交学位论文送审。

2.对申请人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以及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送审、答辩、学位申请等环节,参照相同学位点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要求和规定执行。其中,硕士学位论文匿名送审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匿名送审3份。

(1)如匿名评阅意见均为通过,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后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2)如匿名评阅意见有1份没有通过,则再次送审1份,若该送审的评阅意见为通过,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全部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后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3)如匿名评阅意见合计有2份及以上没有通过,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重新启动匿名送审程序。

(4)第一次匿名送审未通过,再次送审最多2次。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所在学院统一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至少1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导师可参加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不参与答辩决议的讨论。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终止本次学位申请。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如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5.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须在6年内取得硕士学位,否则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资格审查

(一)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2.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如公开发表第一作者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获得科技奖励、取得授权专利、获得智库类成果、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其中至少有1项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有个人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获奖指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国防和军队、各军兵种、国家安全部门核准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央部委、省级人民政府评选并颁发的人文社科类优秀成果奖。

(二)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申请事宜,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件;

2.硕士学位证书;

3.最后学历证明;

4.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

5.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创新成果证明材料;

6.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校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7.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1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学校收齐上述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相关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组织相关学位点所在学院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其申请学位的学位点所在学院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确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导师是开展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第一责任人。

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具体按各学院学位点申请博士学位应取得创新成果要求的规定执行;且须有1项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有个人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获奖同第九条规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学院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核要求进行,坚持统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人应在1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

2.对于在申请学位专业领域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院审核、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核。由相关学院提出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申请人须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1年内(课程全部免除者须在通过资格审查后第2年内)提交学位论文送审,否则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2.申请人必须到学校在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相关学院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3.对申请人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与所在学位点在校博士研究生的要求一致。

4.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送审、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参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其中的论文匿名送审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匿名送审5份。送审结果中,如果有1个C,可再次送审1份;如果合计有2个及以上C,申请人可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再次申请学位论文送审。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论文评审通过后的6个月内完成,否则重新提交学位论文送审。

5.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成员须是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小组成员或博士学位论文公开评阅人。成员中至少1名校内专家,2名校外专家(在不同单位)。申请人导师须参加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不参与答辩决议的讨论。

6.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终止本次学位申请。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如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7.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须在6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否则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

第四章 组织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负责组织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申请人须在每学期初到学院报到注册,有效期内不能更换专业,可申请更换导师一次,其他培养过程要求参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一经发现,终止本次学位申请,已获得学位的,学校有权撤销。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报名费、申请学位的相关费用。未按时缴费的,终止其学位申请。终止学位申请或撤销学位时,已缴纳的费用不退还。

第十四条 学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提供必要的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操作细则。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院,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如在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国家水平考试或学校课程考核中作弊等,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将终止本次学位申请。申请人如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第十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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